“好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最初一开始的时候,是你先动手的,还是他们先动手的。”
“这个……”周立犹豫了几秒:“当时他们骂骂咧咧,然后我气冲冲的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面我们互相推搡。”
“我记得是他们先推搡的。”
“好的。”
“谢谢你的回答。”
苏白点头,而后看向了自己的诉讼材料,然后看向公诉人席位: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